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簡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扶養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簡聲字第42號聲請人 蕭閔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再抗告人 陳俊鴻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6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徐福晋法官賴惠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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