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依職權命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一四號上訴人乙○○之繼承人丙○○
丁○○戊○○己○○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二九號),提起上訴,上訴人乙○○死亡,無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丙○○、丁○○、戊○○、己○○為上訴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上訴人乙○○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死亡,經查丙○○、丁○○、戊○○、己○○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為憑,其訴訟停止原因發生於本院,爰命丙○○、丁○○、戊○○、己○○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鄭玉山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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