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丁○○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4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4月9日至123年4月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分別於93、94年間向聲請人借款①784萬元②180萬元③36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貸款契約書所載),其借款期間自①93年4月13日起至113年4月13日②96年4月13日起至97年4月13日③94年7月12日起至109年7月12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8,969,31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1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0│田│││0.28│全部│丁○○│├──┼───┼────┼───┼───┼─────┼─┼──┼──┼────┼─────┼────┤│002│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0│田│││10.00│全部│丁○○│├──┼───┼────┼───┼───┼─────┼─┼──┼──┼────┼─────┼────┤│003│花蓮縣│花蓮市○○○段││1327│建│││141.00│2分之1│丁○○│││││││││││├─────┼────┤│││││││││││2分之1│甲○○│├──┼───┼────┼───┼───┼─────┼─┼──┼──┼────┼─────┼────┤│004│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0│建│││5.00│2分之1│丁○○│││││││││││├─────┼────┤│││││││││││2分之1│甲○○│├──┼───┼────┼───┼───┼─────┼─┼──┼──┼────┼─────┼────┤│005│花蓮縣│花蓮市○○○段││1329│建│││10.00│2分之1│丁○○│││││││││││├─────┼────┤│││││││││││2分之1│甲○○│└──┴───┴────┴───┴───┴─────┴─┴──┴──┴────┴─────┴────┘┌─────────────────────────────────────────────────────┐│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15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816│花蓮市○○○○○段13│住商用、│1層59.81│288.39│陽台│16.50│平方公尺│2分之1│丁○○││││街181號│27、1329│鋼筋混凝│2層91.63││平台│8.25││││││││地號│土造3層│3層91.63││││││││││││樓│屋頂突出物││││├───┼───┤││││││13.50│││││2分之1│甲○○│││││││門廊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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