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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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97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嫌部分,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所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罪嫌部分,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於民國94年5月2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上開羈押原因迄今均仍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