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69號上訴人甲○○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20,48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月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