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47號上訴人請看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談猛 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元邦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詹駿鴻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