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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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44號原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被告營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