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О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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