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85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黃琛皓林金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琛皓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53,8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8,81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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