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乙○○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二人就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甲○○、乙○○二人各自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使用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明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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