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83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振堆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丙○○、丁○○、戊○○、己○○○、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原告於本院追加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584,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9,992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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