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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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57號原告乙○○被告甲○○
附13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2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智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