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勞簡字第36號
原 告 李宗銘
被 告 明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紹乾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逸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106年7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
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補正事項:
(一)請被告於開庭前二星期將被證一切結書原本陳報到院。
三、本件尚有續行審理必要,爰依首揭規定,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