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41號
原   告  隋小惠
訴訟代理人  詹德麟
被   告 福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如附表「遭占用土地欄」所
示之土地上,如屏東縣枋寮鄉地政事務所106年5月10日屏枋地
二字第10630267400號函所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編
號723⑴A、724⑴A、725⑴A、728⑴B、729⑴B、730
⑴B、731⑴B、732⑴B、733⑴B、734⑴B、735⑴B所
示之土地,現遭被告無權占用而於其上興建地上物,爰依民法第
767條前段、中段、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除去地上物後返還
土地,及返還因占有上開土地所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情。
經查,如附表「遭占用土地欄」所示之土地,於民國105年1月
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300元,有土
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又依前引土地複丈成果圖,如附表「遭占
用土地欄」所示之土地,現遭被告占用之面積各如附表「遭占用
面積欄」所示。依此,關於原告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946,934元【計算式:(59.86+58.41+59.82+52.02
+50.84+51.46+51.11+50.84+51.33+51.25+53.04)×3300=0000
000】,至於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
價額。基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46,93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附表:
┌──┬─────────────┬────────┬────────┐
│編號│遭占用土地        │遭占用位置   │遭占用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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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屏東縣○○鄉○○段○○○○號│附圖編號723⑴A│59.86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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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屏東縣○○鄉○○段○○○○號│附圖編號724⑴A│58.41平方公尺 │
├──┼─────────────┼────────┼────────┤
│3 │屏東縣○○鄉○○段○○○○號│附圖編號725⑴A│59.82平方公尺 │
├──┼─────────────┼────────┴────────┤
│4 │屏東縣○○鄉○○段○○○○號│依附圖,其上無地上物       │
├──┼─────────────┼────────┬────────┤
│5 │屏東縣○○鄉○○段○○○○號│附圖編號728⑴B│52.02平方公尺 │
├──┼─────────────┼────────┼────────┤
│6 │屏東縣○○鄉○○段○○○○號│附圖編號729⑴B│50.84平方公尺 │
├──┼─────────────┼────────┼────────┤
│7 │屏東縣○○鄉○○段○○○○號│附圖編號730⑴B│51.46平方公尺 │
├──┼─────────────┼────────┼────────┤
│8 │屏東縣○○鄉○○段○○○○號│附圖編號731⑴B│51.11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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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屏東縣○○鄉○○段○○○○號│附圖編號732⑴B│50.84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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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屏東縣○○鄉○○段○○○○號│附圖編號733⑴B│51.33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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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屏東縣○○鄉○○段○○○○號│附圖編號734⑴B│51.25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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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屏東縣○○鄉○○段○○○○號│附圖編號735⑴B│53.04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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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屏東縣○○鄉○○段○○○○號│依附圖,其上無地上物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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