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簡字第17號
原   告  曾珍玉
被   告 易旺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居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
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給
付薪資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盧品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