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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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3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37號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於民國98年1月19日收受原審判決正本,於98年1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2月2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98年2月2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被告於98年3月18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一紙可憑,惟被告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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