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即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判決附表編號1、4、5部分)。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2次││├─────────┼────────────┼───────────┼──────────┤│犯罪日期│95.12.31│96.04.26、96.10.1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0296號│96年度偵字第1029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1.20│98.01.20││├───┼─────┼────────────┼───────────┼──────────┤││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判決├─────┼────────────┼───────────┼──────────┤││判決│98.01.20│98.01.20││││確定日期││││├───┴─────┼────────────┼───────────┼──────────┤││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1575號│98年度執字第15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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