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AMINIZADEHMOHSEN( 莫憲 安明寧 )被告 張華茂
陳光慶 林立騰 (原名 林瓏憲 ) 楊書瑋 蔡宗翰 邱柏皓 陳佳宏 劉子豪 程福翔 劉智集 溫淇鈞 何泯辰 林佳賢 劉聖宏 曾聖恩 賴廷欽 林康平 陳建友 (原名陳ꆼ丞) 陳俊元 湯智夫 賴暐竣 姚理凱 尤仲瀚 吳閎勛 蔡正義 (原名 蔡明志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64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何佳蓉法官吳若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