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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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375號
上 訴 人  范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世宗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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