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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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翰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