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59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乙○○於民國89年1月及90年6月間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台幣50,574元整,復於民國89年5月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台幣31,09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謝林秀勤、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3)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少玲附表97年度促字第1959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7.700%│││17,277│乙○○││││││元│││││├──┼───┼─────┼──────┼──────┼───────┤│2│新臺幣│乙○○,謝│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7.700%│││31,090│錦章││││││元│││││├──┼───┼─────┼──────┼──────┼───────┤│3│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7.700%│││33,297│乙○○││││││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277│乙○○│││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謝│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090│錦章│││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297│乙○○│││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