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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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33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戊○○
段1巷4相對人丁○○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己○○
1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九六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黃承旺 (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96年度繼字第96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申請書、貸款融資查詢、戶籍謄本各1份(均為影本)附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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