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竊盜二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竊盜2罪,各經判刑確定如附表所示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罪名│恐嚇取財│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5年1月8日起至95年1月23日│96年3月13日起至96年3月16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871號│偵字第1973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96年度簡字第476號││實├─────┼──────────────┼──────────────┤│審│判決日期│95.11.23│96.04.18│├─┼─────┼──────────────┼──────────────┤│確│法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96年度簡字第476號││判├─────┼──────────────┼──────────────┤│決│確定日期│96.02.12│96.05.25│├─┴─────┼──────────────┼──────────────┤│確定判決認定│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所犯法條│││├───────┼──────────────┼──────────────┤│適用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之規定│││├───────┼──────────────┼──────────────┤││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拘役貳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減刑後宣告之刑│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原執行指揮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682號│執字第17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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