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1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各減刑如其下欄位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各經判刑確定如附表所示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就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附表編號所示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詐欺│竊盜│竊盜│││條例│條例││││├───────┼──────┼──────┼────────┼───────┼───────┤││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如││││宣告刑│貳月│有期徒刑陸月│易科罰金,以銀元│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柒月│││││叁佰元折算壹日│││├───────┼──────┼──────┼────────┼───────┼───────┤││94年11月某日│94年11月上旬│94年12月14日至94││││犯罪日期│至94年12月27│至94年12月29│年11月某日│95年4月11日│95年5月25日│││日│日││││├───────┼──────┼──────┼────────┼───────┼───────┤││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偵查機關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檢察署95年度偵字│院檢察署95年度│院檢察署95年度│││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第1066號│偵字第2926號│偵字第597號│││77號│77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簡字第392│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實││123號│123號│號│375號│597號││審├─────┼──────┼──────┼────────┼───────┼───────┤││判決日期│95.03.31│95.03.31│95.03.23│95.06.30│95.10.31│├─┼─────┼──────┼──────┼────────┼───────┼───────┤││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簡字第392│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判││123號│123號│號│375號│597號││決├─────┼──────┼──────┼────────┼───────┼───────┤││確定日期│95.04.24│95.04.24│95.04.25│95.08.07│95.12.04│├─┴─────┼──────┼──────┼────────┼───────┼───────┤│確定判決認定│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所犯法條│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第3款│條第2款│││1項│2項││││├───────┼──────┼──────┼────────┼───────┼───────┤│適用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減刑條例之規定│3款│3款││款│款│├───────┼──────┼──────┼────────┼───────┼───────┤││││││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肆月│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臺灣屏東地方法││原執行指揮書│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檢察署95度執字第│院檢察署95度執│院檢察署95度執│││度執字第1064│度執字第1064│1552號│字第2167號│字第3327號│││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