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52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9歲選任辯護人林文成律師律師被告乙○○男22歲選任辯護人 王庭鴻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5月2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陳思成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