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 律師
廖志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8月1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6年1月1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