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
王文聖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均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8月15日執行羈押3個月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月14日屆滿,及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3月14日滿屆滿,及第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5月14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均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6年5月15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