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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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吳林絲
訴訟代理人  吳志文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啟祥
訴訟代理人  何嘉熙
被   告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佳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所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
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原告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00元,乃溢繳100
元,依法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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