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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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7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施文琦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施文琦有正當工作,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和解,並無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所犯亦非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故無羈押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判處罪刑在案。被告過往對所涉案件經常逃避,無意面對,自89年迄114年間,經檢察署通緝無數(見通緝列表),足見本性向來無意面對刑責,皆由通緝到案始能訊問案情。就本案而言,被告僅於112年9月5日警詢中到案及113年1月5日偵查中到庭,其他期日於偵查中經傳未到(112年12月18日、113年2月22日、3月4日、3月28日、5月13日),其於偵查中陳報之居所和美鎮彰新路4段603號及埔鹽鄉員鹿路3段143號均查無該址,檢察官拘提未獲後於113年7月8日通緝,同年7月10日緝獲後,113年11月18日及114年2月5日經傳仍不到庭,再拘提2次亦未拘獲。檢察官起訴後,本件期日定於114年5月7日上午10時30分行準備程序。書記官於5月6日電話通知時,被告表示:不曉得要開庭,沒接到通知,現在臺東跑車,明天到花蓮云云(見本院卷第47頁電話紀錄)。果於翌日(5月7日)不到,經當庭撥打電話聯繫時,被告則表示:現人在嘉義水上,開庭時間記成11時30分;於10時50分表示到法院時可能是下午1、2點了;本院於11時30分再以電話聯繫時則不接聽。迨於5月7日下午,亦未報到(見5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而依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聯紀錄,被告於5月6日、7日係在彰化縣和美鎮(見本院卷第53-54頁),則其陳稱人在花蓮、臺東或嘉義云云,顯屬胡謅。綜觀被告面對本案之態度,顯然無意面對,足認並無責任感,再參諸過往無數之通緝紀錄,顯有逃亡之事實,如不繼續羈押,實無從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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