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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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6號
原告 鄭彩美
被告 王俊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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