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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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6號

原告 鄭彩美

被告 王俊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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