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15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叁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5年1月18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即證人差旅費,計溢收新台幣伍佰叁拾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