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乙○○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信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