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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