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讓被告免於被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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