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6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箱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
萬零貳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