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46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漢牛肉麵食堂、 李耀鳴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40元,然查本件係普
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
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訴訟標的
金額為200,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原告互盛股份
有限公司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3,4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540
元,尚欠裁判費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
額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