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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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174號
原 告 陳明輝
被 告 潘勝飛
李玉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萬4000元(計
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1196元,原告業
已繳納1220元,尚應補繳1萬9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1.系爭房屋價額:
每月租金1萬6000元x12月÷10%=192萬元(依土地法第97條
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2.請求積欠房租11萬4000元
3.192萬元+11萬4000元=203萬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