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建小字第4號
原 告 張玉鳳 即照登水電工程行
被 告 邱文彬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文彬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500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