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59號
原   告  余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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