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956號聲請人 李家慧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9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立陵工業有│華南商業銀│104年11月14│63,141元│LD0000000││││限公司陳│行樹林分行│日││││││永祥││││││├───┼─────┼─────┼──────┼─────┼─────┼──┤│002│一森模具股│華南商業銀│104年11月11│52,764元│LD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樹林分行│日││││││ 丁豫中 ││││││├───┼─────┼─────┼──────┼─────┼─────┼──┤│003│紘裕企業有│華南商業銀│104年11月13│22,082元│LD0000000││││限公司蔡│行樹林分行│日││││││崇明││││││├───┼─────┼─────┼──────┼─────┼─────┼──┤│004│詠雄實業有│華南商業銀│104年11月13│18,723元│MD0000000││││限公司鍾│行樹林分行│日││││││德章││││││├───┼─────┼─────┼──────┼─────┼─────┼──┤│005│旭億文具有│華南商業銀│104年11月14│5,466元│LD0000000││││限公司蘇│行樹林分行│日││││││ 貴美 ││││││├───┼─────┼─────┼──────┼─────┼─────┼──┤│006│ 蔡柿 │新莊區農會│104年11月14│397,881元│CZ0000000││││││日││││├───┼─────┼─────┼──────┼─────┼─────┼──┤│007│國際歡喜廣│三峽區農會│104年11月14│90,424元│CH0000000││││告設計有限││日││││││公司││││││├───┼─────┼─────┼──────┼─────┼─────┼──┤│008│新興國際企│玉山商業銀│104年11月13│71,151元│CA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三峽分行│日││││││ 洪麗真 ││││││├───┼─────┼─────┼──────┼─────┼─────┼──┤│009│龍鑫家具有│玉山商業銀│104年11月14│6,533元│CA0000000││││限公司│行三峽分行│日││││├───┼─────┼─────┼──────┼─────┼─────┼──┤│010│偉皇實業有│第一商業銀│104年11月14│28,409元│GB0000000││││限公司游│行鶯歌分行│日││││││志煌││││││├───┼─────┼─────┼──────┼─────┼─────┼──┤│011│源華科技有│第一商業銀│104年11月14│20,978元│GB0000000││││限公司林│行鶯歌分行│日││││││進國││││││├───┼─────┼─────┼──────┼─────┼─────┼──┤│012│恆碁實業有│大眾商業銀│104年11月13│80,398元│ABK0000000││││限公司簡│行新莊分行│日││││││文欽││││││├───┼─────┼─────┼──────┼─────┼─────┼──┤│013│盛陽螺絲五│永豐商業銀│104年11月13│15,301元│0000000││││金有限公司│行民安分行│日││││││ 呂秀霞 ││││││├───┼─────┼─────┼──────┼─────┼─────┼──┤│014│健隆興業有│中國信託商│104年11月15│62,804元│HI0000000││││限公司曾│業銀行重慶│日││││││雅暉│分行│││││└───┴─────┴─────┴──────┴─────┴─────┴──┘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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