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775號聲請人 李世學 上聲請人李世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建瑋棉織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向本院具狀更改原聲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未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發票人(即「嵩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嶔洀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即「嵩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嶔洀」),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