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35號上訴人即被告 辛文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102年度訴字第7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2項、第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辛文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3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在案。上訴人雖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判決,理由容後補呈,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乃於民國10
2年10月9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業於102年10月15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並由上訴人本人收受無訛,此有上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稽。茲上訴人於前揭裁定送達後迄今已逾
7日,仍未以書狀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黃琴媛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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