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692號原告 梁忠宏 被告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鍾隆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下列事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2年11月14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所提102年10月17日書狀理由第1項記載:「…對原告梁忠宏等3人追討債款本金15年內時效及利息5年時效完成、對方不得請求。」之意為何?
三、被告請查明於98年4月3日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4978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執行後,至102年6月26日另行聲請強制執行為止,期間是否曾請求原告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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