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1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何美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天全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1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078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72,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32元,上訴人僅繳納13,078元,尚欠24,354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3,298,6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354元、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