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39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239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239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三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就讀私立豫章工商時,邀同訴外人 陳秋月
周金傳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訂借款
額度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第1
項第2款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
「撥款通知書」撥款,金額共計為153520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
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1535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
原告一再催索仍置之不理,依借據第8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
,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之權利,原告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
約金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
1份暨撥款通知書6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為證,被告
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陳君偉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25 日
 書記官陳君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