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交上字第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交上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交上字第36號上訴人 邱素真 訴訟代理人 陳柏睿 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黃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更一字第1號行政訴訟案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除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同法第177條第2項所明定,復依同法第236條、第237條之9第1項規定,於交通裁決程序適用之。
二、緣訴外人陳柏睿於民國111年6月13日10時24分許,駕駛上訴人邱素真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縣○○鄉○○○路富農北路口,因駕駛系爭車輛肇事,經警獲報後,測得其體內酒精濃度0.20mg/L及駕駛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等違規行為,○○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員警遂以第KAU05291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據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以111年9月13日雲監裁字第72-KAU05291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上訴人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111年度交字第53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上訴人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經查,陳柏睿因前揭違規行為,另經被上訴人依道交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款、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68條第2項規定,以111年9月13日雲監裁字第72-KAU052909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記違規點數5點,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陳柏睿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雲林地院以111年度交字第54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陳柏睿復提起上訴,前經本院以112年度交上字第9號判決廢棄上揭判決並發回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現由該院以112年度交更一字第1號受理中等情,業經本院查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屬實,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酌本件原處分是否合法,應以上揭事件之審理結果為據,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文燦
法官黃司熒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靜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