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方伯勳律師
李建慶律師 劉衡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陳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