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臺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1月1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乙○○、甲○○○、臺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嗣債務人臺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乙○○、甲○○○為連帶保證人於96年11月19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6筆,其借款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詳如附表二所示,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屆期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38,803,427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憑證、額度動用申請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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