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2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1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盜版光碟共叁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犯後坦承所為,態度良好,本件情節尚屬輕微等情,認其經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另扣案之盜版光碟共三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均應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