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106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東珠
薛金城
被 告 鍾國文 原籍設臺南市○○區○○里○鄰○○路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06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楊琄琄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
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琄琄
法官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楊琄琄